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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自考服务网> 试题题库列表页> 行政追偿

    第十四章

    卷面总分:100分     试卷年份:    是否有答案:    作答时间: 120分钟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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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政追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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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0年12月,甲县城管局没有书面通知乙厂就强制拆除乙厂违章建筑的房屋,也未制作物品清单,在搬运房屋内物品过程中损坏部分物品。乙厂于2011年1月与丙厂合并成立新的丁厂。同年2月,丁厂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甲县城管局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。问:(1)丁厂是否具有原告资格?请说明理由。(2)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,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丁厂的赔偿请求?请说明理由。

    经过复议的案件,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,在行政赔偿中,赔偿义务机关是()

    • A、复议机关
    • B、复议机关与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机关共同赔偿
    • C、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
    • D、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

    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()

    • A、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张某因自家房屋装修纠纷,将装修工人王某打伤
    • B、在市工商局对李某非法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过程中,李某为逃避检查而自残
    • C、市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
    • D、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将围观拍照的市民赵某打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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